校内各单位:
根据《重庆市财政局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》(渝财资产〔2018〕11号)和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国有资产出租、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》(渝教财〔2014〕87号)的要求,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统一管理,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率,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,经学校2018第13次办公会研究决定,自2018年5月1日起,对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,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一、职责权限。资产部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、出借管理的牵头部门,对国有资产出租、出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。
二、对已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。
(一)各资产使用单位对原出租出借资产组织全面清理,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,并将出租出借合同报资产部备案。
(二)出租出借期限到期后拟再次出租出借的资产,按第三条要求执行。
三、对2018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。
(一)管理原则。
1.校内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,避免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履行工作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造成影响。
2.对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,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。要求承租承借方不得转租、转借。
3.严禁将国有资产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。
4.资产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;出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。
5.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资产。
(二)办理程序。出租出借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:
1. 各单位向学校资产部提交申请。
2. 学校资产部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学校、市教委、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。
3.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。
4. 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,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、统一管理。
特此通知
资产部
2018年5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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